枝江鸿巨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与枝***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583执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枝***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江口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59701705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枝***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0583民初8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依据为(2022)鄂0583民初898号民事调解书,其调解协议为:“一、被告**赔偿原告***因本起事故所受损失15万元。被告**定于2022年7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8月15日前支付5万元。原告***指定收款方式为银行转帐(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名:***,银行卡号:6217********); 二、如被告**有任意一期违约,则原告***可就全部未付赔偿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从逾期之日起至赔偿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双倍支付利息;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该调解协议中无枝***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关于(2022)鄂0583民初8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