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民初1926号
原告:**,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枝***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江口社区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5970170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原告**与被告枝***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枝***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枝***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