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鸿兴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中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中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81民初4473号
原告:大连鸿兴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西阳乡周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68304494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连瓦房店市复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中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白云新村山庄北二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605075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中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盛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白云新村山庄北二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565511537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鸿兴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中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中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0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鸿兴保温科技有限公司撒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