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特21号
申请人: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滨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舒高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智丰,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沛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国水利电力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甲306号。
法定代表人:叶河云,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水利电力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电力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于2021年1月20日经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刘兰松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中国水利电力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之前向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给付
5 889 769.97元;
二、如果中国水利电力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另行向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 475 590.74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水利电力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经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刘兰松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吕文静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