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岐山宏运钣金厂诉被告宝鸡石油钢管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北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060号
原告岐山宏运钣金厂,住所地岐山县蔡家坡镇。
负责人***,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马卫军,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姜潭路。
法定代表人白功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西北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创汇路。
法定代理人**举,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岐山宏运钣金厂与被告宝鸡石油钢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西北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岐山宏运钣金厂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岐山宏运钣金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岐山宏运钣金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0元,减半收取3910元,由原告岐山宏运钣金厂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