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302民初02129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5月20日生,住宝鸡市。
被告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197573620。
法定代表人舒高新,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