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保泰建设有限公司

***、***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29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巴克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巴克区九家湾水库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宏保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12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宏保泰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267750.32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宏保泰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宏保泰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2、本院先后于2022年7月21日、2023年1月4日、2023年2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宏保泰公司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无理财保险、名下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其名下车辆一辆,本院已查封车辆手续,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理财保险、名下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被执行人宏保泰名下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理财保险、名下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 3、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宏保泰公司名下房产土地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宏保泰公司名下均无房产土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本院已采取查封房产手续。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136号龙庭·***小区房产一套,本院系轮候查封,并设有抵押权,且该房系共有房产,无权处置。 4、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新市区迎宾路136号龙庭***小区及所属桥东社区进行走访调查,通过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154号小区及所属***社区进行走访调查,通过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于2023年2月1日前往被执行人宏保泰公司经营场所**巴克区九家湾水库街156号进行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已搬离该经营场所,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5、因被执行人***、***、宏保泰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5日对被执行人***、***、宏保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宏保泰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6日将被执行人***、***、宏保泰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267750.32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执行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吾买** 审判员 ***提·***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