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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18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12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2,267,750元以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经查: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2022年5月20日,2022年6月28日,2022年8月04日,2022年12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无土地信息、无理财性质的保险、无大额银行存款。 4、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处不动产,该房产有共有权人,为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 5、本院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西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委托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前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反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7处不动产登记信息。 7、本院委托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七处不动产登记信息,上述不动产为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 8、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名下车号为×××***牌车辆手续,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9、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走访调查上述被执行的下落以及财产线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10、因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267,75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对其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提·*** 审判员 ***·吾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