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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九家湾水库街156号。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129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50374.99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2、本院先后于2022年1月7日、2022年1月10日、2022年2日22日、2022年4月24日、2022年6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无大额保险、名下账户无大额存款、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无大额保险、名下账户无大额存款、名下车辆依法查封、冻结,因其未实际控制,本院暂不予处置。 3、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土地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4、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分别前往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社区儿童村社区、龙庭·***物业进行走访调查,通过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5、因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对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950374.99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宏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提·*** 审判员 ***·吾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哲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