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2767号
原告: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岐山路8号150。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车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金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计量公司)与被告江***车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电计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电计量公司向本院起诉称:2018年11月21日,被告根据原告工作人员发送的要约邮件(附件为合同、试验委托单)**后签订编号为H201811087829的报价单合同,其中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名称为“前保总成(带轮眉)”等样品提供测试服务并出具符合有关标准的测试报告,同时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总价580975元。报价单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定提供样品并且提交了服务委托单,原告内部安排了相应的实验室受理业务并进行测试。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测试工作并及时签发了编号为H201811087829-01的检测报告,发送邮件提示被告付款,被告的业务人员通知原告开具发票,原告以顺丰快递的方式向被告寄送了六张总金额为580975元的发票。之后,原告业务人员先后通过自行联系、发催款邮件、上门催款等方式联系被告的相关人员要求支付服务费用。上门催款时,被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欠款事实及金额不存在任何异议,接受录音、拍照,同时于2020年11月25日在付款承诺书上亲笔签字确认。但被告至今未按约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检测服务费用580975元及利息(以580975元为本金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LPR的标准计算);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公司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经审理查明:**公司是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股东分别为***,占股90%;***,占股10%。
2018年11月12日,广电计量公司应**公司要求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发送委托报价单(合同),**公司确认无误后在该委托报价单(合同)落款处加盖公司印章,并通过微信回传给广电计量公司。该委托报价单(合同)内容为:委托单位(甲方)**公司,服务单位(乙方)广电计量公司,服务项目及报价包含耐高温、耐低温等27个检测项目,费用优惠合计580975元。2019年5月10日,广电计量公司出具编号为H201811087829-01的《检测报告》,并开具六张发票,票据金额合计580975元,上述《检测报告》及发票均已交付给**公司。
2019年6月21日、2019年7月2日、2022年3月17日,广电计量公司均通过邮件向**公司催促付款事宜,但未得到回复。
2020年11月25日,广电计量公司工作人员前往**公司催款,**公司股东***签署《付款承诺书》,载明:**公司于2018年11月与广电计量公司签订《测试委托单》,累计报价总金额为580975元。2019年5月,**公司委托计量检测项目完成,并收到广电计量公司寄出的增值税专项发票,发票累计总金额580975元。截止目前,**公司欠广电计量公司检测款项共计580975元,**公司承诺按照以下进度及方式支付:“公司承诺**资金到位后支付货款”(***手写)。**公司承诺严格按照以上时间付款。若违背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广电计量公司称《付款承诺书》落款处系***签名,并提交了***签名的照片予以证实。此外,催收过程中经***同意,广电计量公司对双方的谈话内容进行了录音,其中***表示“我从来不会赖账,**付了钱我肯定付你,不会少一分”、“我江******,承诺**给钱,我肯定给你”。
本院认为,广电计量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广电计量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公司委托的测试项目,已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公司应及时支付相应的款项。广电计量公司主张**公司拖欠其检测服务费580975元的事实,有广电计量公司提供的付款承诺录音、付款承诺书签字照片、付款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公司也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广电计量公司诉请**公司向其支付检测服务费580975元,于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公司未及时支付服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广电计量公司诉请**公司以580975元为本金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合理合法,本院亦予以支持。
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车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检测服务费580975元及违约金(以580975元为本金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04.88元,由被告江***车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