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6民初34473号 原告: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9703118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9678号大冲商务中心1栋2号楼(B座)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160X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检测服务费用325129元及违约金(以325129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日起参照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初,被告按约定提供名称为“中控彩屏多媒体系统总成”的样品后,原告内部安排了相应的实验室受理业务并进行测试,测试后又按约定进行了二次测试。2018年5月底,原被告双方补充签订了金额为299291元的报价单合同、金额为25838元的报价单合同,其中分别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样品进行明确的测试、二次测试服务并出具符合有关标准的测试报告。同时被告还补充提交了服务委托单。原告于2018年6月6日签发了编号为E201802075365-1的检测报告,并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被告的有关人员交付了检测报告,被告收到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之后,原告的客服人员以顺丰快递的方式向被告寄送了相应的发票。原告先后通过业务人员自行联系、财务部门寄出对账单、法务部门联系外发律师函等方式向被告催款,被告财务人员于2018年9月在往来邮件中回复确认了还需支付325129元。因被告至今仍未付款,原告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30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出具《电磁兼容检测中心服务报价单》二份,载明涉及华晨F70辐射发射、传导发射等9项测试服务报价299291元,华晨F70辐射发射、传导发射(整改复测)等3项测试服务报价25838元。被告在客户确认栏上**确认。原告提交的服务委托单载明申请方为被告、联系人***及相应邮箱,另载明品名“中控彩屏多媒体系统总成”、主测型号“F70”、送检要求“车厂零件号:6774080/6774085/6774087”等。 同年6月6日,原告业务员***使用邮箱hua×××@grgtest.com向被告工作人员***前述邮箱发送测试报告,邮件内容“**:附件为主题项目的正式报告,请查收,**”,附件为“F70-EMC正式报告.pdf”。经当庭使用***笔记本电脑,可在FOXMAIL软件中打开该邮件,附件内容为原告于2018年6月6日签发的编号为E201802075365-1检测报告,报告所载样品名称、型号、车厂零件号及检测要求与前述报价单、服务委托单相符,共567页。同年6月8日,***向客服部***申请开具案涉正式发票并确认接收人信息,***于同月11日回复已通过顺丰单号620575559685寄出。原告另提交上述顺丰快递追踪记录打印件,显示已于同月12日妥投。同年7月17日、23日、9月13日,***向被告工作人员郝旻媛发送邮件,说明发票已寄送,要求尽快支付包括案涉两笔款项在内的应收款。郝旻媛于同年9月14日回复“黄经理:本月可以支付40413元,下月再安排325129元”。 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委托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产品测试形成的测试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原告完成案涉产品测试后,已由业务员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交付测试报告,并交付检测费用发票,已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被告经原告邮件、律师函催款仍未支付服务费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检测服务费用325129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拖欠款项确会造成原告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以及计算标准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检测服务费用32512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2512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80元,由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 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