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6民初33444号
原告: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9703118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佛山***汽车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科技工业园A区科技大道(办公楼)二楼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38137020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与被告佛山***汽车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我公司支付检测服务费用8496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496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我公司与被告签订编号为E201802077894的报价单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其中约定由我公司对被告提供的名称为“前雾灯总成”的样品提供测试服务并出具符合有关标准的测试报告,同时约定被告向我公司支付总价47700元。案涉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定提供样品并且提交了服务委托单,我公司内部安排了相应的实验室受理业务并进行测试。之后,我公司与被告又签订了编号为E201804162567的报价单合同进行了补充测试,同时约定被告向我公司支付总价37260元。我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签发了编号为E201802077894-1的检测报告,之后我公司的业务人员于2018年4月18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被告的有关人员交付了检测报告。被告收到报告后一直未提出任何异议。之后我公司以顺丰快递的方式向被告寄送了相应的发票。之后,我公司的业务人员联系被告的相关人员要求支付服务费用,先后通过业务人员自行联系、财务部门寄出对账单催款函、法务部门联系外发律师函等方式催收款项。被告于2018年9月6日向我公司提供《商务函》,书面确认了未付测试费用并作出付款承诺。因被告未依约付款,特起诉,望判如所诉。
***公司未作辩称。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广电公司所述事实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另查明:《商务函》由***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加盖其公司公章出具,主要载明:针对广电公司的测试费用(102660元),***公司具体付款计划如下:9月支付50000元,剩余货款10月内支付完毕。广电公司称,该商务函中载明的测试费用102660元,包含本案测试费用84960元及另案[案件号(2019)粤0106民初33443号]中合同约定的剩余未付测试费用17700元。
上述事实,有广电公司的陈述,案涉合同、服务委托单、补测报价单合同、测试报告、内部客服系统快递信息截图、律师函(均为打印件),电子邮件及《商务函》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广电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检测服务费84960元,提供了案涉合同、服务委托单、补测报价单合同、测试报告、内部客服系统快递信息截图、律师函(均为打印件),电子邮件及《商务函》等,各项证据材料之间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广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的抗辩和相关证据的质证权利,依法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不利后果。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公司欠付广电公司检测服务费84960元。广电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检测服务费8496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案涉合同虽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但广电公司要求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符合民事权利处分原则。但,广电公司未举证证明***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对其公司造成了除资金占用的法定孳息之外的其他实际损失,故本院结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对广电公司的违约金主张酌情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对于广电公司超出上述范围的违约金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汽车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检测服务费84960元;
二、被告佛山***汽车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8496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
三、驳回原告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被告佛山***汽车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 扬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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