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辖终2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9678号大冲商务中心1栋2号楼(B座)28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测试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44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认为: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测试服务,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深圳市南山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无论是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因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测试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检测服务费用,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钜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
谭敏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