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91民初1321号
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住所地临**县下堡寺镇油棉家工厂院内。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翔智电力设备有限公,住所地临**县尖冢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与被告河北翔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9元,减半收取计1,044.5元由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