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922执271号
申请人:化德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化德县长顺镇。
法定代表人:李进林(曾用名李静林),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彪,男,,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
被执行人:化德县北辰冶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化德县长顺镇东泽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化德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化德县北辰冶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化德县北辰冶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化德县北辰冶金有限公司已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学锋
审判员 :刘祝庆
审判员 :汪和燕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