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德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化德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102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化德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化德县长顺镇繁荣街广播局旧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化德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102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化德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及逾期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