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4民初1031号
原告:山东多禾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99136206W。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北岳(广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114165647B。
法定代表人:陈某2。
原告山东多禾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现原告山东多禾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多禾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多禾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计1365元,由原告山东多禾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
审判长 柳贡余
二○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晓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