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多开木制品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4民初1792号
原告:河北多开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北岳(广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河北多开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河北多开木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多开木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多开木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河北多开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利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