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05民初12150号
原告:准格尔旗丰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准格尔旗大路新区府利美佳苑住宅小区13号楼2单元9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革虎,公司员工。
被告: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路7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良,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明,公司员工。
原告准格尔旗丰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准格尔旗丰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准格尔旗丰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准格尔旗丰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扬负担。
审判员 郝 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邢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