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内0123执971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许华农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哈路康复街28号捷富小区1号楼1层3号。
法定代表人:*建功,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路75号(呼和浩特市公路管理局西侧)。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尹超,内蒙古海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许华农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许华农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内0123执97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波
审判员*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