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阿拉善盟温馨万家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921民初1910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30日出生,住内蒙古阿拉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梅,男,1970年6月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奕,内蒙古北***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善盟温馨万家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珑焱,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诉被告阿拉善盟温馨万家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以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6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董 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