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921民初1910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30日出生,住内蒙古阿拉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梅,男,1970年6月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奕,内蒙古北***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善盟温馨万家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珑焱,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诉被告阿拉善盟温馨万家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以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6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董 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