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宏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阴宏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1民初8026号
申请人:江阴宏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3943863R,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石庄华特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姚洪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58303114,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东江镇前宋村。
法定代表人:宋昌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宏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宏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宏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计 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小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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