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宏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461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民初2218号
申请保全人(原告):江阴宏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3943863R,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石庄华特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姚洪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被告):龙口南山铝压延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648067417,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南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宋建波。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江阴宏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龙口南山铝压延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江阴宏力工程机械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龙口南山铝压延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江阴宏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龙口南山铝压延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德元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小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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