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电瑞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国网电瑞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中盛益太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1民初881号 申请人:南京国网电瑞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中盛益太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经济开发区衡阳南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徐整岁,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京国网电瑞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中盛益太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国网电瑞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安中盛益太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应财产,保全金额500000元。申请人南京国网电瑞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执行,申请人南京国网电瑞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中盛益太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应财产,保全金额50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025元,由申请人南京国网电瑞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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