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迅特雷卡电梯产品有限公司

南通海迅特雷卡电梯产品有限公司与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05民初3966号
原告:南通海迅特雷卡电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安县城东镇东海大道(东)18号。
法定代表人:仲跻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文,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团结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燕,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通海迅特雷卡电梯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海迅特雷卡电梯产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海迅特雷卡电梯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海迅特雷卡电梯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0元,减半收取计3185元,由南通海迅特雷卡电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邹吟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严露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