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迅特雷卡电梯产品有限公司

南通海迅特雷卡电梯产品有限公司与希姆斯电梯(重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1民初3970号
原告:南通海迅特雷卡电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东海大道(东)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641561954。
法定代表人:仲跻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晖,女,1987年8月26日,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希姆斯电梯(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光电产业园(联合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828014809。
法定代表人:张晓燕,总经理。
原告南通海迅特雷卡电梯产品有限公司与希姆斯电梯(重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南通海迅特雷卡电梯产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向 勇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颖
书 记 员  张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