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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91执2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解放南路钱江方洲商业街**。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女,1964年6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建湖县天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建湖县高作镇西站村**/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利威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建湖县民营科技创业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9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建湖县天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利威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于2018年4月16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991执245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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