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安民初字第00478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关防乡钟坪村二组人,住西安市雁塔区长安西路18号27栋2单元3层1号,农民。
委托代理人侯海荣,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坤建设集团海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安县永安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余西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天坤建设集团海鸿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于2015年9月1日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2000.00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玉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