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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陕西天坤建设集团海鸿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安民初字第00478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关防乡钟坪村二组人,住西安市雁塔区长安西路18号27栋2单元3层1号,农民。
委托代理人***,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坤建设集团海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安县永安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天坤建设集团海鸿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于2015年9月1日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2000.00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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