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瑞斯建筑装配科技(河南)有限公司

***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筑装配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895号之一
原告:***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70325528T,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恒藕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管后红,***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东,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装配科技(河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4CBRK9K,住所地商丘市示范区商夏路以南商均路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杨新凯,***建筑装配科技(河南)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装配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6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76元,由***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宇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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