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瑞斯建筑装配科技(河南)有限公司

***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筑装配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895号
申请人:***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70325528T,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恒藕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管后红,***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筑装配科技(河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4CBRK9K,住所地商丘市示范区商夏路以南商均路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杨新凯,***建筑装配科技(河南)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装配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建筑装配科技(河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装配科技(河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蒋宇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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