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27830号
原告:新华威尔液压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源环保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华威尔液压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能源环保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新华威尔液压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华威尔液压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田震
书记员*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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