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23725号
原告:新华威尔液压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地朝阳市。
原告新华威尔液压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朝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杨琼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邢美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谢亚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