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执复3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男,1956年8月5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特局集团有限公司扬州职工教培基地,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齐润梅,该基地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扬州市业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复议申请人**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3执异210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3执异210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黄 祥
审判员 方恒荣
审判员 高济宁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