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南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201执监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雎阳区产业集聚区经一路与纬一路交叉口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春霆,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胜利路**华泰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世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世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通海路**iv>
法定代表人:刘珂,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国玺,男,1964年1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石永兵,男,1965年2月7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7)新2201民初4755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河南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3015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月5日本院追加该公司股东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作出(2018)新2201执1008号执行裁定,本院院长发现该裁定确有错误,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院2020年1月5日作出的(2018)新2201执1008号执行裁定确有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0年1月5日作出的(2018)新2201执1008号执行裁定。
审  判  长   高      晖
审  判  员   达吾提·依不拉音
审  判  员   张   秀   群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卢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