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南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漯河市宝创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民初4927号
原告:河南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县产业集聚区经一路与纬一路交叉口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春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光亚,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宝创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市辖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龙江路与创新路交叉口双创示范园1号院。
法定代表人:孟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宝创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00元,由原告河南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俭
人民陪审员  朱风岗
人民陪审员  贾振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