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

**、商水县中意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3民初5762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21日生,住商水县。
被告:商水县中意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7126965871,地址:商水县郝岗镇工业区1号,法定代表人:王东洋。
被告:河南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828962,地址: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经一路与纬一路交叉口西北侧,法定代表人:张春霆。
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受理原告**诉被告商水县中意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河南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