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

漯河市郾城区方圆租赁站与***、河南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03民初749号
原告:漯河市郾城区方圆租赁站,经营场所郾城区淞江路西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0MA40KTCK2R。
经营者:黄秀山,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堂,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小童,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11月21日出生,住郾城区。
被告:河南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经一路与纬一路交叉口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828962。
法定代表人:张春霆。
被告:蔡大明,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住信阳市商城县。
被告:胡方建,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住信阳市商城县。
原告漯河市郾城区方圆租赁站诉被告***、河南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蔡大明、胡方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亚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漯河市郾城区方圆租赁站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郾城区方圆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河南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蔡大明、胡方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郾城区方圆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河南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蔡大明、胡方建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410元,由原告漯河市郾城区方圆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叶亚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