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23民初2041号
申请人:**,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运城市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住房城市建设支行的存款1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102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