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930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79094735Y。
法定代表人:姜杰德,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智慧,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川,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06207281W。
法定代表人:周洪波,总经理。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与被告***、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9元,减半收取计1014.5元,保全费91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226.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负担。
审判员 宋金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邵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