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3民初516号
原告: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芮,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华,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原告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商置业)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商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芮、李雪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商置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偿还鲁商置业因承担担保责任代***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及诉讼费等费用共计人民75833.75元;2.判令***向鲁商置业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75833.7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316%计算)及律师费损失3200元、保函费损失5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2月20日,***与鲁商置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鲁商置业开发的济南市长清区××大学××大学路××号路××号××号××室,约定房屋及储藏室总价款为450632元。***于2009年2月20日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150632元,就剩余房款和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自贸试验区分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并约定由鲁商置业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但因***未能按时向第三人建设银行自贸试验区分行还款,导致第三人建设银行自贸试验区分行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并要求鲁商置业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向第三人建设银行自贸试验区分行偿还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鲁商置业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鲁商置业已于2022年1月18日代***向第三人建设银行自贸试验区分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等费用共计75833.75元。
***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鲁商置业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鲁商置业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2月20日,***与鲁商置业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鲁商房售字[2009]Y1251号)及补充协议,购买位于济南市××大学××大学路××号路××室××室××室。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约定“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在按揭货款办理完毕后按月还款的过程中,如果因未按期还款导致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时,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有权按照本合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相关约定向买受人追偿,追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还款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因追偿该债权和抵押权发生的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各项费用”。
2009年3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鲁商置业(保证人)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一份,***因涉案房产在建设银行获得房屋贷款人民币3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80个月(即2009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19日)。该合同履行过程中,***逾期还款,建设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将***、鲁商置业诉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4日作出(2021)鲁0113民初12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借款本金73156.22元、利息718.56元(截至2021年8月17日),共计73874.78元;二、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商业贷款利息(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73156.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28%上浮50%计算;复利按月计收,利率按照年利率3.28%上浮50%计算);三、山东鲁商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1元,由***、山东鲁商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判决现已生效。
2022年1月18日,鲁商置业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建设银行代还***欠付本息74992.75元(贷款本金73156.22元、利息1502.06元、本金罚息305.56元、利息罚息28.91元),并支付(2021)鲁0113民初12338号案件受理费841元,共计75833.75元。2022年1月25日,鲁商置业为行使追偿权提起本案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支出律师费3200元,财产保全保函费500元。
本院认为,鲁商置业与***签订的《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鲁商置业在代***向建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及(2021)鲁0113民初12338号案件受理费共计75833.75元后,有权向***追偿,故鲁商置业要求***偿还其代偿的75833.7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逾期还款行为为鲁商置业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虽然双方于2009年2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时对此作出约定,但鲁商置业实际代偿时间为2022年1月18日,资金占用损失应自此计算,故本院调整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5833.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根据***与鲁商置业的合同约定,鲁商置业追偿范围包括因追偿该债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各项费用,故鲁商置业要求***偿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200元、保函费5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项75833.75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利息(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5833.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律师费3200元、保函费500元,共计3700元;
四、驳回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计894元,保全申请费84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庞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