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执异125号
案外人: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遵国,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713482M。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在本院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轮候预查封***名下位于长清区大学××大学路××号××号××号××室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案外人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称,请求解除对***名下位于长清区大学××大学路××号××号××号××室的预查封措施。事实与理由:案外人与***2010年6月1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房款,案外人交付房屋,后因***未偿还银行贷款,案外人履行了代偿义务。案外人依合同约定提起仲裁,已裁决***向案外人返还房屋,案外人解除网签过程中发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了轮候预查封措施,要求解除。案外人提供裁决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实自己的主张。
本院查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鲁0103民初4229号民事判决,判令***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欠款本金51752.83元及利息等。2021年6月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鲁0103执3863号,2021年10月27日本院轮候预查封了***名下位于长清区大学××大学路××号××号××号××室,查封期限三年。
以上事实,有(2019)鲁0103民初4229号民事判决书、(2021)鲁0103执386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予以证实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因此轮候查封并未发生实际查封的效力,案外人对轮候查封的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要求排除执行的,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徐计方
审判员 李 娅
审判员 迟 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珏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