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南南,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113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以(2022)鲁0113执437号案件立案执行。
本院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鲁0113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以下内容:“一、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垫付款218883.52元;二、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2020)鲁0113民初2172号案件垫付诉讼费2271元;三、由***自2020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本金221154.52元(218883.52元+227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向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律师费7700元;五、驳回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16元减半收取2608元,由***负担。”
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通过送达辅助系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已查阅并已知晓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亦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到其居住的济南市长清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进行传统查控,但家中无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物业调查,被执行人一年前就已不在此居住。
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止2022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垫付款、利息等请求,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费未收缴。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南南,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亦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 岩
审 判 员 曹立新
审 判 员 侯金朋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郑燕燕
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