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3民初744号
原告: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庆曼,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芮,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商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商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鲁商公司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于2012年8月22日解除。事实和理由:鲁商公司与***于2021年6月2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解除协议》,约定双方就鲁商公司开发的济南市长清区××小区××号楼××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已于2012年8月22日解除。涉案房屋已进行了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网上签约,为了涉案房屋的再次销售,鲁商公司需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撤销网签合同,但根据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6年10月4日发布的《市城乡建设委于规范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撤销及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撤销商品房网签合同的需提供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的有效证明。现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已于2012年8月22日解除,望判如所请。
***辩称,鲁商公司所述属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11年购买鲁商公司开发的位于长清区大学××大学路××号××号楼××房屋一处,并已办理网签手续。2021年6月21日,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解除协议,约定双方就鲁商常春藤33号楼1-602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于2012年8月22日解除,鲁商公司已将***缴纳的138310元购房款退回,***协助鲁商公司办理撤销网签手续。
本院认为,***与鲁商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系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于2012年8月22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与***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2年8月22日解除。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冉然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