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新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扬州新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金琥珀石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2763号
申请人:江苏金琥珀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斌,江苏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新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进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金琥珀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新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扬州新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750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新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存款52750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158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严晓玲
书 记 员  赵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