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27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6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庆城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北五里坡头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永柏,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与***、庆城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1027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城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1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材料款26354元,庆城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9元由***、庆城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庆城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执行全部案款,执行费299元庆城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
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镇原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作出的(2022)甘1027民初865号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已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