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城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1民初176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庆城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城县北五里坡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庆城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计55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