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1民初176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庆城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城县北五里坡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庆城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计55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