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002民初4307号
原告:庆阳市西峰区瑞泰空心砖厂,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村。
投资人:***。
被告:庆城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城县北五里坡头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居民,住甘肃省宁县。
被告:***,男,汉族,1967年6月26日出生,居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原告庆阳市西峰区瑞泰空心砖厂与被告庆城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2023年8月9日,原告庆阳市西峰区瑞泰空心砖厂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西峰区瑞泰空心砖厂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阳市西峰区瑞泰空心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7元,由原告庆阳市西峰区瑞泰空心砖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