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1021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庆阳市兴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庆城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王某申请**、庆阳市兴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庆城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的(2017)甘1021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8年1月11日向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庆城县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2月12日自动履行了13000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8年6月20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1021执1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