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兴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7)执908号庆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卢某等追偿权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1021执908号
申请执行人:庆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卢某。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庆阳市兴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池县康盛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池县盛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庆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卢某、**、庆阳市兴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池县康盛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华池县盛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1021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卢某、**应给付申请人庆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归还的庆城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15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650元,庆阳市兴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池县康盛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华池县盛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对被执行人卢某、**、庆阳市兴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池县康盛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华池县盛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网络查控、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失信、房产查询、传统查控等手段,本案已执行160000元,冻结了环宇路业公司在庆城县交通运输局庆城镇玉沟门大桥工程款657053元。现因被执行人卢某无履行能力,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